校属各单位:
科研处
2010年5月4日
附件
教社科司函[2010] 77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评审专家库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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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高校:
为更好的适应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发展需要,进一步提高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评审质量,拟对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评审专家库进行补充和完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专家的基本条件
入选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评审专家库的专家须符合以下条件要求:
1、坚持马列主义,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政治立场坚定,具有较高的政治理论素养和较强的政治敏锐性、鉴别力。
2、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在编在岗。一般应为博士生导师或学科带头人。年龄一般在60周岁以下,熟悉基本的电脑操作技术。
3、具有较高的学术专业水平和宽广的学术视野,在相关研究领域有较高的学术影响。
4、具有较高的学术道德水平,学风端正。
二、专家信息补充填报要求
1、对已有专家库进行审核
项目评审专家库中所列专家为各高校申报并经整理后的结果,各高校应根据本通知要求和实际情况对入选专家进行认真审核。对已调离学校或长期不在本校工作的专家,或因政治素质、学术水平、学风问题等原因不适合参与评审工作的专家,要从专家库中删除。各高校要认真做好专家库的审核工作,根据专家学术水平和本校实际情况,本着宁缺勿滥的原则,对入库专家严格把关。
2、核实专家信息
经审核保留的专家,要按照《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评审专家库填报说明》(附件2)的要求,全面核实专家信息资料,特别是要核实、补充专家的移动电话、E-mail邮件地址等信息,以便准确及时与专家进行联系(凡基本信息不完整的将从项目评审专家库中删除)。请直接在电子表格上进行核对和修改,注意不要改动表格栏目内容和栏目排列顺序。
3、适当增补专家
各校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推荐部分新专家,推荐新专家应按照通知要求从严把关。应重点推荐长江学者、教育部跨世纪人才培养计划入选者、新世纪优秀人才计划支持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评议组成员、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入选者、国家及地方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教育部高校青年教师奖获得者、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委员、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评议组成员等。应注意推荐宗教学、考古学、体育学、艺术学、外语小语种、少数民族语言和方言等学科,以及与人文社会科学交叉的理工学科方面专家。
4、做好保密工作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评审专家将参与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项目评审、成果鉴定奖励等重要工作,为保证评审的公平公正,请各单位对填报的信息严格保密,我司也将对所有专家信息严格保密。
三、审核、报送办法及截止日期
1、本通知附件请在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信息网(www.sinoss.net)下载。
2、高校社科管理咨询服务中心将于4月30日前将各高校申报并经整理后的专家数据通过E-mail发至各高校,如在5月5日前未收到,请通过E-mail或来电查询,以便及时发送。
3、请务必于5月31日前将审核修改后的专家库电子版发送至moesk@bnu.edu.cn,邮件主题请标明“**学校专家库”字样。
填报过程中如有问题,请与北京师范大学社科管理咨询服务中心联系。联系人:白晓,联系电话:010-58802707。
附件1:《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评审专家信息表》
附件2:《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评审专家库填报说明》
附件3:《专业技术职务名称一览表》
附件4:《学科分类与代码》(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9年公布)
教育部社会科学司
二0一0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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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评审专家库填报说明
1、出生年月:统一按照年、月、日填写,填写表格式如“1970-01-01”。
2、职称:统一按照《专业技术职务名称一览表》(附件2)中的标准称谓填写汉字。
3、承担教育部项目情况、承担国家社科项目情况:填写该专家所有的作为项目负责人的项目批准号。
4、行政职务:填具截止2010年度5月1日所填列专家的最高职务。
5、是否博导:填列“是”或“否”。
6、岗位等级:对于已经按照《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对教师岗位进行评级的教育部直属高校,直接填写“一级教授”、“二级教授”…;省属地方高校如有参照上述办法或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要求进行评级的可根据评级等级填写。没有进行评级的请不要填报。
7、人才奖励资助情况:填写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批准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入选者、教育部跨世纪人才培养计划入选者、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教育部高校青年教师奖、全国百篇优秀博士论文获得者或其他有关人才培养或奖励情况。
8、一级学科、二级学科、三级学科:严格按照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9年公布的《学科分类与代码》填写学科汉字名称。
9、研究方向:填写应言简意赅,字数控制在50字以内。
10、家庭和办公电话按照“区号-电话”格式填写。
11、数据库中所有栏目都应填写完整,无相应信息的填“无”,否则视为不合格数据予以弃用。
12、新增补的专家请在“备注”栏注明“增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