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体要求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和《云南省贯彻<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实施办法》,规范学校纪委监督执纪工作,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督执纪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依规治党、依规执纪,把监督执纪权力关进制度笼子,落实打铁还需自身硬要求,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干部队伍。
第三条 监督执纪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体现监督执纪的政治性,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二)坚持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监督执纪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立案审查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
(三)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党规党纪为准绳,把握政策、宽严相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四)坚持信任不能代替监督,严格工作程序、有效管控风险点,强化对监督执纪各环节的监督制约。
(五)坚持监督执纪全覆盖、无禁区、零容忍,进一步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决防止和纠正执行纪律宽松软的问题。
第四条 监督执纪工作应当把纪律挺在前面,把握“树木”与“森林”的关系,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第五条 监督执纪工作应当规范程序、压实责任。坚持主办责任制,监督执纪工作的主办和经办人员必须认真做好基础工作,深入学习贯彻相关政策制度规定精神,依纪依规、慎重妥善地提出工作意见和处置建议,做到工作涉及的各类问题都可追溯、有据可查、责任清晰。
监督执纪各个环节形成的书面报告应当具体明确,写明工作由来、依据、事实、判断,政策把握的主要考虑、工作意见建议等,需要呈批的文件应当提出下一步的呈批流程和具体执行措施等意见。
监督执纪工作事项呈批过程中,每一级进行签批的领导要认真“阅卷”,全面了解、严格审阅相关背景材料、基础材料和政策规定,必要时应当召集相关承办人员进行专题研究,对呈批的意见严格把关。
第二章 领导体制
第六条 学校纪委受理和审查学校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以及学校党委工作部门、二级党组织及下属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第七条 学校纪委有权指定二级纪委对其管辖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违纪问题进行执纪审查。未设立二级纪委的二级党组织,由该党组织负责监督执纪工作。
第八条 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作出立案审查决定、给予党纪处分等重要事项,学校纪委应当向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或书记专题会请示汇报,并向上级纪检机关的联系部门报告,形成明确意见后再正式行文请示。遇有重要事项应当及时报告,既要报告结果也要报告过程。
坚持民主集中制,个人不能决定监督执纪重要事项。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案件审理、处置执行中的重要问题,应当经集体研究后,由校纪委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九条 学校纪委办公室负责对监督执纪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履行线索管理、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督促办理、统计分析等职能。
第三章 线索处置
第十条 学校纪委办公室受理学校党委管理的二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违反党纪的信访举报,统一接收上级纪检机关的交办件、二级纪委报送的相关信访举报和学校校内巡察、审计等移交的相关问题线索。
纪委办公室根据信访举报反映的人员、事件的实际情况,全面、详细、准确、实事求是地逐一进行分类摘要,填写《来信来访(问题线索)登记表》。属于问题线索的,提出分办建议,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呈批:
(一)反映上级党组织管理的干部的问题线索,径送校纪委主要负责人阅后,将原件附函报上级纪检机关;
(二)反映学校纪检系统中学校党委管理的干部的问题线索,径送校纪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按校纪委主要负责人批示办理;
(三)反映其他党员、干部的问题线索,按程序呈报校纪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由纪委办公室登记分办。已办结的重复信访举报,经核对后报校纪委主要负责人同意予以了结;正在办理的按程序报批后,移送给承办部门一并办理。上级纪检机关的交办件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办理。
第十一条 对反映学校党委委员(不含上级党组织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纪委委员,以及校属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的问题线索和线索处置情况,学校纪委整理汇总并报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向上级纪检机关报告。
第十二条 纪委办公室指定专人对问题线索实行集中管理、动态更新、定期汇总核对,提出分办意见,报校纪委主要负责人批准,按程序移送承办工作组。要负责管理问题线索,逐件编号登记、建立管理台账,每月核对汇总问题线索及处置情况,向校纪委主要负责人报告,并按要求填报“纪律审查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三条 承办工作组应当结合问题线索所涉及单位、部门总体情况,综合分析,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四类标准和方式,提出处置意见,提请校纪委书记专题会集体排查。
线索处置不得拖延和积压,处置意见应当在收到问题线索之日起30日内提出,并制定处置方案,履行审批手续。应当建立管理台账,每月汇总线索处置情况,与纪委办公室对账。
第十四条 学校纪委应当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纪委书记专题会议,听取问题线索综合情况汇报,进行分析研判,对重要检举事项和反映问题集中的领域深入研究,提出处置要求。纪委办公室负责整理汇总专题会排查处置问题线索的情况,报校纪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向校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十五条 线索管理处置各环节均须由经手人员签名,全程登记备查。要做好线索处置归档工作,归档材料应当齐全完整,载明领导批示和处置过程。
第四章 谈话函询
第十六条 严格谈话函询标准。明确“三个可以谈话函询”,即反映违纪性质不严重、情节轻微的一般性问题;反映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反映内容笼统、不具体的问题,可以采取谈话函询;明确“三个不能列入谈话函询”,即对于反映问题具体、可查性强的,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严重顶风违纪的,不列入谈话函询类处置。
第十七条 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承办部门应当拟订谈话函询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填写《谈话函询审批表》,报学校纪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对需要谈话函询二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必要时向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十八条 谈话应由纪检部门相关负责人或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必要时可由被谈话人所在二级党组织或二级纪委主要负责人陪同;经批准也可以委托被谈话人所在二级党组织或二级纪委主要负责人进行。
谈话应组成不少于二人的谈话组,做好谈话准备,在固定的谈话场所进行谈话,做好谈话笔录,确保谈话安全。严禁以任何形式留置谈话。
第十九条 谈话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谈话人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指出存在问题或需要核实了解的问题;
(二)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针对谈话对象存在问题对谈话对象提出相应要求。
谈话过程应当形成工作记录,记录应由被谈话人核对后,谈话双方签字确认。谈话后可视情况由被谈话人写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函询应经校纪委主要负责人批准,以纪委办公室名义发《函询通知书》给被反映人,并抄送其所在二级党组织和二级纪委主要负责人。纪委办公室要统一登记、编号,并安排专人送达。
被函询人应按照《函询通知书》要求,在收到《函询通知书》后15个工作日内写出说明材料,并由本人亲笔书写,如使用打印稿,必须由本人逐页签字确认。说明材料由其所在二级党组织和二级纪委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回复。
被函询人为二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或者被函询人所作说明涉及二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书面说明材料直接回复学校纪委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说明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函询问题作出的说明;
(二)对存在问题的认识和检查;
(三)其他需要向组织说明的问题;
(四)需要向组织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
第二十二条 谈话函询工作应当在谈话结束或者收到函询回复后30日内办结,由承办人员写出情况报告和处置意见后,提请纪委书记专题会议研究,根据不同情形作出相应处理:
(一)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了结并以适当方式澄清;
(二)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需要问责的,按规定程序办理。
(三)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或者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应当再次谈话函询或者进行初步核实。
谈话函询材料、报告及本人情况说明或谈话工作记录等应当存入个人廉政档案。
谈话函询对象必须在所在党组织年度民主生活会上就谈话函询情况进行说明,存在问题的要作出检讨。民主生活会发言提纲在会后5个工作日内报学校纪委办公室。
第五章 初步核实
第二十三条 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制定工作方案,成立核查组,填写《初步核实审批表》,报校纪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开展初核。被核查人为二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应报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四条 核查组经批准可采取必要措施收集证据。
(一)与相关人员谈话了解情况;
(二)要求相关组织作出说明;
(三)调取个人有关事项报告;
(四)查阅复制文件、账目、档案等资料;
(五)查核资产情况和有关信息;
(六)进行鉴定勘验。
需要采取技术调查或者限制出境等措施的,经学校纪委书记专题会研究决定,报有关机关审批执行。
第二十五条 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当撰写初核情况报告,列明被核查人基本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办理依据及初核结果、存在疑点、处理建议,由核查组全体人员签名备查。
初核情况报告报校纪委主要负责人审批,提请纪委书记专题会议研究,必要时向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二十六条 初步核实时限为60日,从校纪委主要负责人批准之日起算,至初核情况报告呈报校纪委主要负责人审批为止。重大或者复杂问题,报学校纪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六章 立案审查
第二十七条 经过初步核实,对存在严重违纪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立案审查。凡报请批准立案的,应当已经掌握部分违纪事实和证据,具备进行审查的条件。
第二十八条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纪委办公室应当起草立案审查呈批报告,提请校纪委书记专题会议研究,经校纪委主要负责人审批,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后,下发立案决定书,予以立案审查。
校纪委主要负责人主持召开执纪审查专题会议,研究确定审查方案。审查方案应当包括审查组成员、主要审查事项、采取的审查措施和相关事项,涉及的主要单位、部门及人员等。
立案审查决定应当向被审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通报。严重违纪涉嫌犯罪接受组织审查的,应当在校内公开发布。
第二十九条 审查组组长应当严格执行审查方案,不得擅自更改;以书面形式报告审查进展情况,遇重要事项及时请示。
第三十条 审查组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经批准采取以下措施收集证据:
(一)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谈话;
(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查询有关信息;
(三)暂扣、封存、冻结涉案款物;
(四)提请有关机关采取技术调查、限制出境等措施。
需要提请有关机关协助的,报请校纪委主要负责人同意,由纪委办公室写出请示统一办理手续,并随时核对情况,防止擅自扩大范围、延长时限。
第三十一条 审查时间不得超过90日。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纪检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90日。
第三十二条 审查谈话、执行审查措施、调查取证等审查事项,必须由2名以上执纪人员共同进行。与被审查人、重要涉案人员谈话,重要的外查取证,暂扣、封存涉案款物,应当以校纪委人员为主,确需借调人员参与的,一般安排从事辅助性工作。
第三十三条 立案审查后,应当由校纪委相关负责人与被审查人谈话,宣布立案决定,讲明党的政策和纪律,要求被审查人端正态度、配合调查。
审查期间对被审查人以同志相称,安排学习党章党规党纪,对照理想信念宗旨,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促使其深刻反省、认识错误、交代问题,写出忏悔和反思材料。
审查应当充分听取被审查人陈述,严格禁止使用违反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的手段,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
第三十四条 外查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外查方案执行,不得随意扩大调查范围、变更调查对象和事项,重要事项应当及时请示报告。
外查工作期间,执纪人员不得个人单独接触任何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不得擅自采取调查措施,不得从事与外查事项无关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受侵害人的陈述、被调查人的陈述、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笔录、鉴定结论和勘验、检查笔录。证据应经过鉴别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严格依规收集、鉴别证据,做到全面、客观,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
调查取证应当收集原物原件,逐件清点编号,现场登记,由在场人员签字;调查谈话应当现场制作谈话笔录并由被谈话人阅看后签字。已调取证据必须及时交审查组统一保管。
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违规违法方式收集证据;严禁隐匿、损毁、篡改、伪造证据。
第三十六条 暂扣、封存、冻结、移交涉案款物,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执行暂扣、封存措施,执纪人员应当会同原款物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见证人,当面逐一拍照、登记、编号,现场填写登记表,由在场人员签名。对价值不明物品应当及时鉴定,专门封存保管。
纪检机关应当设立专用账户、专门场所,确定专门人员保管涉案款物,严格履行交接、调取手续,定期对账核实。严禁私自占有、处置涉案款物及其孳息。
第三十七条 审查谈话、重要的调查谈话和暂扣、封存涉案款物等调查取证环节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资料由纪委办公室和审查组分别保管,定期核查。
第三十八条 未经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不得将被审查人或者其他谈话调查对象带离规定的谈话场所,不得在未配置监控设备的场所进行审查谈话或者重要的调查谈话,不得在谈话期间关闭录音录像设备。
第三十九条 学校纪监审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人员应当定期检查审查期间的录音录像、谈话笔录、涉案款物登记表,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报告。
第四十条 查明违纪事实后,审查组应当撰写违纪事实材料,与被审查人见面,听取意见。要求被审查人在违纪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对签署不同意见或者拒不签署意见的,审查组应当作出说明或者注明情况。
审查工作结束,审查组应当集体讨论,形成审查报告,列明被审查人基本情况、问题线索来源及审查依据、审查过程、主要违纪事实、被审查人的态度和认识、处理建议及党纪依据,并由审查组组长及有关人员签名。
对执纪审查过程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和意见建议,应当形成专题报告。
第四十一条 审查报告以及忏悔反思材料、违纪事实材料、涉案款物报告,应当报学校纪委主要负责人批准,连同全部证据和程序材料,依照规定移送审理。
审查全过程形成的材料应当案结卷成、事毕归档。
第七章 审 理
第四十二条 学校纪委办公室抽调人员组成审理工作组,对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纪、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案件和复议复查案件进行审核处理。坚持审查与审理分离,审查人员不得参与审理。审理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审理按照批准权限由学校纪委或学校党委批准的违反党的纪律的案件;
(二)审理按照批准权限由学校纪委或学校党委批准的问责事项;
(三)审理报送上级纪委或党委审批的案件;
(四)审理二级党组织、二级纪委报批或备案案件;
(五)审理学校党委、纪委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案件;
(六)按照管理权限承办党员的申诉案件。
第四十三条 审理工作应当严格依规依纪,提出纪律处理或者纪律处分的意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
(一)事实清楚。事实是定案的基础。审理违纪案件,必须审核错误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后果、本人应负的责任,以及产生错误的主客观原因等,使所认定的错误事实符合客观实际。
(二)证据确凿。证据是判断事实的依据。对证据必须认真地进行鉴别,去伪存真,做到定性量纪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相应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三)定性准确。认定问题的性质,必须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对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有关党内法规进行具体分析,对违反相关纪律的行为进行准确定性。
(四)处理恰当。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的基础上,以党纪党规为准绳,综合考虑同时间、同地区、同级别、同性质违纪行为的处理,提出恰当的处理意见。
(五)手续完备、程序合规。执纪审理工作要严格按照相关党内法规规定的手续办理,按照处分、问责党员或党组织的批准权限审批。
第四十四条 审理工作组要审查核实以下内容:
(一)被审查人实施的每一违反纪律行为的时间、地点、情节、原因及造成的后果;
(二)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三)有关人员责任的划分是否准确;
(四)执纪审查部门对被审查人违反纪律行为性质的认定是否准确,适用法规及提出的处分意见是否恰当;
(五)审查工作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和要求;
(六)是否还有其他应认定的违反纪律行为。
第四十五条 审理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案件审理部门收到审查报告后,应当成立由2人以上组成的审理组,全面审理案卷材料,提出审理意见。
(二)对于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已查清主要违纪事实并提出倾向性意见的;或者对违纪行为性质认定分歧较大的,经批准可提前介入审理。
(三)坚持集体审议,在民主讨论基础上形成处理意见;对争议较大的应当及时报告,形成一致意见后再作出决定。审理部门应当根据案件审理情况与被审查人谈话,核对违纪事实,听取辩解意见,了解有关情况。
(四)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经校纪委主要负责人批准,退回审查工作组重新调查;需要补充完善证据的,经校纪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退回审查工作组补证。
(五)审理工作结束后形成审理报告,列明被审查人基本情况、线索来源、违纪事实、涉案款物、审查部门意见、审理意见。审理报告应当体现党内审查特色,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认定违纪事实性质,分析被审查人违反党章、背离党的性质宗旨的错误本质,反映其态度、认识及思想转变过程。
对给予学校党委委员(不含上级党组织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学校纪委委员纪律处分的,在同级党委审议前,应当同上级纪委沟通,形成处理意见。
审理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重大复杂案件经校纪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四十六条 审理报告报校纪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经校纪委书记专题会议审议,以校纪委办公室名义征求学校党委组织部门和被审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意见,提请校纪委全委会审议。需报学校党委审批的按程序报批。
第四十七条 处分决定作出后,校纪委应在30日内在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内部宣布,并送达受处分人,也可以委托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在一定范围内宣布。送达处分决定不得少于两人,应告知受处分人员其享有的权利。
受校纪委委托宣布、送达处分决定的,受委托党组织应在宣布、送达处分决定30日内,将宣布、送达情况书面反馈校纪委。
处分决定抄送学校组织、人事部门及相关单位。需要办理职务、级别、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在收到处分决定后,按干管权限报批执行,并在60日内将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
无特殊情况,在受处分人员影响期内,应对受处分人进行回访教育。
第四十八条 被审查人涉嫌犯罪的,校纪委协调办理移送司法机关事宜,应当在通知司法机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移送工作。
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后,校纪委应当跟踪了解处置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不得违规过问、干预处置工作。
审理工作完成后,对涉及的其他党员、干部问题线索,报校纪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及时处置。
第四十九条 对被审查人违纪所得款物,应当依规依纪予以没收、追缴、责令退赔或者登记上交。
对涉嫌犯罪所得款物,应当随案移送司法机关。
对经认定不属于违纪所得的,应当在案件审结后依纪依法予以返还,办理签收手续。
第五十条 谈话函询、初步核实、专项检查等纪律审查终结后,审查工作组认为应给予纪律处理或问责处理的,按照规定交案件审理工作组审核会签。
案件审理工作组对受理的纪律处理建议和问责事项,指定专人进行审核,报纪委书记专题会、纪委全委会研究同意,形成问责决定或建议,交由相关部门办理。
第五十一条 对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应当由批准处分的学校党委或者纪委受理;需要复议复查的,由纪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受理。
学校纪委成立复查组,调阅原案案卷,必要时可以调查取证,经集体研究后,提出办理意见,报纪委主要负责人批准或者纪委全委会研究决定,作出复议复查决定。决定应当告知申诉人,抄送相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坚持复议复查与审查审理分离,原案审查、审理人员不得参与复议复查。
复议复查工作应当在90日内办结。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学校纪委应当加强对监督执纪工作的领导,严格教育、管理、监督,切实履行自身建设主体责任。应当严格依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强化自我监督,健全内控机制,并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应当严格干部准入制度,严把政治安全关,监督执纪人员必须对党忠诚、忠于职守、敢于担当、严守纪律,具备履行职责的基本条件。
第五十三条 对纪检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受请托人应当向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登记备案。
发现审查组成员未经批准接触被审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或者存在交往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审查组组长、校纪委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登记备案。
第五十四条 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审查审理人员是被审查人或者检举人近亲属、主要证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查审理情形的,不得参与相关审查审理工作,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被审查人、检举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选用借调人员、审查场所,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第五十五条 审查组需要借调人员的,由校纪委办公室办理手续,实行一案一借。
第五十六条 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控制审查工作事项知悉范围和时间,不准私自留存、隐匿、查阅、摘抄、复制、携带问题线索和涉案资料,严禁泄露审查工作情况。
应当安排专人负责执纪审查专用电子设备和存储介质,实行编号管理,一物一号,审查组成员工作期间,经分管领导批准进行领用,审查工作结束后收回检查。
汇报案情、传递审查材料应当使用加密设施,携带案卷材料应当专人专车、卷不离身。
第五十七条 纪检监察部门涉及监督执纪秘密人员离岗离职后,应当遵守脱密期管理规定,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相关秘密。
第五十八条 在监督执纪过程中,对谈话对象检举揭发与本案不直接相关人员并属于按程序应当报校纪委主要负责人的问题线索,应当由其本人书写,不以问答、制作笔录方式记载,密封后交由纪委办公室径送校纪委主要负责人。
如涉及上一级党组织管理干部,应当在一周内报学校纪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报上一级纪检机关。
第五十九条 纪检监察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查组组长是执纪审查安全第一责任人。被审查人发生安全事故的,应当立即上报学校纪委,妥善处置事故善后工作。
第六十条 对纪检干部越权接触相关单位、部门党组织负责人,违反安全保密规定,私存线索、跑风漏气、接受请托、干预审查、以案谋私、办人情案,以违规违法方式收集证据,截留挪用、侵占私分涉案款物,接受宴请和财物等违纪行为,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严肃处理。
第六十一条 开展“一案双查”,对审查结束后发现立案依据不充分或者失实,案件处置出现重大失误,纪检干部严重违纪的,既追究直接责任,还应当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员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学校各二级纪委应当结合实际执行本规则。
第六十三条 本规则由中共云南财经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我校制定的有关纪检机关监督执纪工作的规定,凡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则执行。
附件1:
中共云南财经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来信来访(问题线索)登记表
编号:
来信(访)人 |
|
单位及职务 |
|
|||
来信(访)时间 |
|
线索来源 |
|
|||
批转文号 |
|
联系电话 |
|
|||
主要 内容
|
|
|||||
处理 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领导 批示 |
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
备注 |
|
|||||
填表人: 填表日期:
附件2:
中共云南财经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谈话函询审批表
编号:
姓名 |
|
性别 |
|
政治面貌 |
|
||
单位及职务 |
|
||||||
职级 |
|
问题线索来源 |
|
||||
反映 的主 要问 题及 线索
|
|
||||||
承办 部门 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领导 批示 |
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
备注 |
|
||||||
填表人: 填表日期:
附件3:
中共云南财经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初步核实审批表
编号:
线索来源 |
|
|||||||
被反映人 |
|
性别 |
|
年龄 |
|
民族 |
|
|
单位及职务 |
|
|||||||
反映 的主 要问 题及 线索
|
|
|||||||
承办 部门 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领导 批示 |
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
备注 |
|
|||||||
填表人: 审核人: 填表时间:
附件4:谈话记录格式
时 间: 地 点:
谈 话 人: 记 录 人 :
谈话对象: 性 别: 年龄:
政治面貌: 文化程度: 民族:
部门、职务: 电话:
谈话内容:
问:
答:
问:
答:
……
谈话对象意见:以上笔录我已看过,与我所讲的一致。
谈话对象(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谈话人(签字): 记录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5:函询书面说明格式
关于对XXXX函询问题情况的说明
(单位、职务、姓名)
一、个人履历及家庭成员的基本情况
姓名,性别,民族、籍贯、X年X月X日出生于XX,政治面貌,学历、X年X月参加工作,X年X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个人履历……。
家庭成员基本情况……
二、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的子女的财产情况
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的子女的财产情况……
三、对函询问题的说明
(一)
(二)
……
四、对问题的认识和检查
……
五、需要向组织说清的其他问题
……
六、需要向组织提交的证据材料
……
说明人(签字):
年 月 日
说明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人(签字):
说明人所在单位纪委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6:初核情况报告格式
关于对XXX问题初步核实情况的报告
学校纪委:
一、初核依据和初核工作概况
……
二、被反映人的自然情况
……
三、反映的主要问题
……
四、对反映问题的初核结果
(一)
……
五、处理建议
……
初核人:单位、职务、姓名(签字)
单位、职务、姓名(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7:违纪事实材料格式
关于XXX同志的违纪事实材料
一、被审查人的自然情况
……
二、主要违纪事实及性质、责任
(一)
(二)
……
调查组
年 月 日
附件8:审查报告格式
关于XXX同志违纪案的审查报告
案件来源和调查情况。
一、被审查人简历
二、主要违纪事实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主要事实和证据情况
(二)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主要事实和证据情况
(三)违反组织纪律
主要事实和证据情况
(四)违反廉洁纪律
主要事实和证据情况
(五)违反群众纪律
主要事实和证据情况
(六)违反工作纪律
主要事实和证据情况
(七)违反生活纪律
主要事实和证据情况
(八)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主要事实和证据情况
三、调查发现的涉嫌犯罪线索
……
四、涉案款物暂扣情况
……
五、被审查人的态度和认识
……
六、处理意见
……
附件:……
调查组
年 月 日
附件9:审理报告格式
关于XXX同志违纪案的审理报告
一、导语
二、被审查人的自然情况
三、案件来源和调查情况
四、主要违纪事实
五、涉案款物情况
六、被审查人的态度和认识
七、处理意见
(一)审查部门意见
……
(二)审理意见
……
附件:……
审理部门
年 月 日
附件10:
中共云南财经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
暂予扣留、封存涉案款物审批表
年 月 日
原款物持有人 |
|
案件承办人 |
|
原款物保管人 |
|
||
案件检查部门(调查组) |
|
||
涉案款物清单 |
附页: |
||
暂扣封存理由 |
|
||
部门(调查组)负责人意见 |
年 月 日 |
||
领导批示 |
年 月 日 |
||
备注 |
|
此清单一式四份,案件检查部门(调查组)、原款物持有人(保管人)、扣留封存保管部门各一份,附卷备查一份。
附件11:
中共云南财经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
暂予扣留、封存涉案款物登记表
第 页 总 页
编号 |
款物名称 |
数量 |
单位 |
规格 |
特征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承办人: 保管工作人员: |
原款物持有人(保管人): 见证人: 扣留日期: 年 月 日 |
此清单一式四份,案件检查部门(调查组)、原款物持有人(保管人)、扣留封存保管部门各一份,附卷备查一份。
附件12:
中共云南财经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解除暂予扣留、封存涉案款物登记表
第 页 总 页
编号 |
款物名称 |
数量 |
单位 |
规格 |
特征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批准人: 发还执行人: |
以上款物我已如数收到。 原款物持有人(保管人): 发还日期: 年 月 日 |
此清单一式五份,发还执行人、案件检查部门(调查组)、原款物持有人(保管人)、扣留封存保管部门各一份,附卷备查一份。